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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出行云南四川失联,重庆自驾游云南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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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重庆15岁男孩失踪一周尸体在校内水池被发现,学校是否担责?

重庆15岁男孩失踪一周尸体在校内水池被发现,学校是否担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未成年人在学校出现伤亡事故,校方一般都要承担部分管理责任。

重庆人出行云南四川失联,重庆自驾游云南失踪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案中,学生死后一周才被发现,说明学校缺乏必要的监控设施,存在管理疏忽,是必须要担责的。

谢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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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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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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