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捞走了,吃掉了,明星鱼,永别了!
其实鱼还是鱼,不会因为人们的关注,而提升它的肉质品级。关键是,市民的水下宠物,却是用金钱买不回来的一种伤害。
从关注度这个层面上讲,几个偷鱼的人,夺取的是鱼的性命,而受伤的,是市民对公园明星鱼的关注和情感。
就这种损失和伤害,是再多的金钱也买不回来的。所以,对几个可恶的小偷,应该重罚重处,用罚金再买几条大鱼放置池中,让市民受伤的情感,得到一些弥补。
"蛮子"的价值岂能等同于菜市场的鱼价!
十几年的养护,带给游客的欢乐,"蛮子"成了公园的明星、名片,这才是它更大的价值所在,道理如同昆明的红嘴鸥、动物园的动物、博物館的文物,贵贱有别,价值不能以称斤论两计算一样。
私人家中的纪念物品被偷按一般物品价值判赔,主人也会心有不甘吧,何况"蛮子"是万千民众的喜恋之物,是高价值的公共财物,盗吃了它,还损坏了公众利益,不能以一般的***罪论处,否则难平众怒。
附《鱼蛮子悲歌》:
我本一条魚,与人多亲近。雅名叫"蛮子",体重40斤。
灵动招人爱,水陆皆有情。游客成粉丝,公园当名星。
忽来四恶贼,趁夜施罪行。不幸遭毒手,无辜命归阴。
往日呼蛮子,上下皆高兴。今日呼蛮子,闻声同伤心。
从此不能見,令人恨不平。严惩行凶者,还我身价名。
心语说:
【对于明星鱼“莽子”被偷一案,我们听听专业人士怎么说】
4月23日22时许,趁着下大雨,李某四人用渔网到池塘中偷走“莽子”。律师称:需要对莽子进行估价,低于2000元,警方就给予四人行政拘留和罚款以及口头教育,如果莽子价值2000元以上,才会追究四人刑事责任。
目前,四人主动投案,虽然四人已被警方行政拘留,但是还没有得到真正的判决,对于为何偷走“莽子”,他们四人却称:当时是临时起意才去***,而且并不知道偷捕的是一条明星鱼。
说是“临时起意”,却用雨声来做掩护,水裤、渔网,可以说是渔具非常齐全的入池塘,明显就是蓄谋已久。
其实他们吃掉不只是一条鲤鱼,还吃掉了多少重庆人的爱心。莽子也是很多重庆人的心灵寄托。
一位大爷得知再也见不到鲤鱼“莽子”后,哭泣到:“莽子是大渡口的一张名片,相当有感情的,哪一天没有看到,我们都觉得心里很难受喂了十几年。然而一条有灵性、有人性的鲤鱼,却被不法分子吃掉了。
律师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八)》(修订)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的,处3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判处罚金;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最后鉴定“莽子”的估价在2000元以下,该***行为可进行治安拘留和赔偿的处罚;如果最后鉴定“莽子”的估价在2000元以上,该行为才构成***罪,根据具体估价,接受刑法的处罚。
重庆禁渔期指的是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和10月1日至12月31日,这期间禁止进行捕捞、打捞、围捕、传统钓鱼等行为。如果在禁渔期钓鱼被捉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将面临以下处罚:
1.警告、罚款:首次违法行为,渔民可能会被警告并罚款不超过500元。
2.拘留:如果违法情形较严重,渔民将面临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处罚。
3.收缴工具:被抓到的渔具将被收缴。
4.涉嫌犯罪者将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违法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渔民将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总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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