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重庆瞰山府出行电梯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重庆瞰山府出行电梯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重庆物业管理纯属霸王条款,小区一平方3.5元一平方,还有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也强行规开发商的物管,这合理吗?这就在渝北区瞰山府小区,渝北区房管局电话没办法打,电话不公开,但是其他区房管局电话都是公开的随便打,房管局有可能成为开发商背后的保护伞,售房部还说霸王条款都是经过房管部门备了案的,随便告没得事等等。全国人民都支持取消物业管理,小区业主成立业委会过后由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工作,自治原则⋯
当然需要!公共区域的收费和收入的使用都必须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并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收入和使用属于小区业主内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小区内公共区域收入,主要有如下几方面:小区内公共场所出租收益;小区内公共停车位,停车费收益;小区内公共场所广告收益;小区内电梯桥箱内广告收益;小区内公共用房出租收益等。这可是一项不少的收益,每年这些收入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如何管好和使用好这笔资金,它关系到小区的和谐和可持续的发展。这也是小区业主委员会最容易滋生***的地方。
如何管好和使用好公共收入这笔资金,这是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管理和使用方方案,由业主大会会议全体业主进行表决通过。具体管理和使用方案应该包括如下内容:1.公共区域使用的收费标准(如:停车费收费使用标准、公共场地出租收费标准、公共场地广告收费标准、公共用房出租收费标准、电梯桥箱内广告收费标准);2.公共场地收入使用规定(建议将公共场地收入的使用分为三个部分:a.20%作为管理费用;b.10%主委员会日常开支;c.70%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个人账户);3.成立公共收入专项资金监督委员会,由该委员会直接监督公共收入资金的收入和使用并定时向全体业主报告监督情况。
总之,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入可使用,是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必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必须建立一套完整、有序、可行的收取和使用及监督管理机制。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喜欢的关注、点赞、转发,在我的个人主页上能够看到更多有关物业管理的文章。
当些需要啦。
按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小区的公共区域也好,公共资产也好,属于业主“共有”,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之分。
但本人觉得,细细思考,这是一个挺奇怪的概念。因为就现实来说,有“共有”的时候,其实就是谁也没有。或者说,那就是有利益的时候***去争,有义务、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那就是***都推。比如:电梯。看到电梯里有广告的时候,很多人会去争,争广告费应该属于谁来享有。但当电梯坏了,需要修理或者更新的时候,那就是***都推了。
因此,本人在详细研读了《宪法》后,结合民法、物权法等,提出了一个概念,城市居民小区的共有财产,属于新时代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该文发在“锐眼说小区”里,有兴趣的朋友,可关注后,在文章列表里找了看看。
为什么要这样说呢?
因为如果是以“共有”的概念出现后,除了产生前述提到的“***争”、“***推”的矛盾外,它无法确定产权人。比如电梯,难道可以分成若干份吗?显然是不可能的。比如公共道路、公共区域,可以分成若干份分给各家各户吗?显然也是不可能的,到时候恐怕连路都没有啦。也就是说,居民小区里的“共有”其实是个***议题,***概念,有名无实,也不可能实现。
再回到本提问:公共区域的收支该公示吗?当然应当公示。可是,当公共区域的产权人没有明确的时候,那由谁业公示?向谁公示呢?即使公示了,谁能保证它的真实性、完整性呢?就如本提问:即使人家公示了,实收10万,公示5万。你能怎么着呢?或者说实收10万,支出15万,哪一个个体的业主能解决这件事呢?
因此,本人观点,在现有政策法规的条件下,小区里最好还是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会,对小区的公共财产,才会有一个责任的监督主体。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重庆瞰山府出行电梯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重庆瞰山府出行电梯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tolarniaszczecin.com/post/273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