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打捞重庆公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打捞重庆公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重庆坠江公交车终于被打捞上来了,但是可以想见:无一人生还。那么对于这起重大交通事故,众多遇难者家属该向谁索赔呢?
首先,公交公司是有责任的,公交公司应当是第一赔偿责任人。
因为司机是开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出事的,乘客也是坐公交公司的车而遇难的。乘客买票坐公交车,就是与公交公司成立了一种运输合同关系。那么公交公司就应当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给乘客造成损害的,公交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论于该起交通事故是因为什么原因造成的?公交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依照《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都是应承担赔偿责任的。
其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公交公司的车辆一般都办有保险,所以出了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应优先赔付。
最后,由于本案案情重大,损失惨重,遇难者家属索赔的数额也许非常巨大。保险公司的保额也许不足以支付遇难者的实际损失,那么剩余的部分按照规定就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了。
也许公交公司也无力承担这部分费用,所以社会有关部门也应当给予必要的救助。
遇难者是无辜的,其家属是非常悲痛的,希望能尽可能地予以赔偿,以安抚其受伤的心。
监控***曝光!重庆公交车坠江原因公布,竟然是一名女乘客因为坐过站和司机冉某发生口角冲突,两人争执互殴,导致司机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相撞,撞断护栏坠江。
重庆当地通报显示,公交车驾驶员冉涌今年42岁,已有24年驾龄,驾驶渝F27085号大型普通客车。在五分钟的生死关头中,冉某突然左打方向盘,不踩刹车,非常人所想,当时的心理异常可能是应激反应,导致错误操作,甚至没有意识到在桥上。作为老司机,正常刹车是可以做到的,这种极端状况可能是怒火攻心。
女乘客和司机都已死亡,而十多名无辜的生命,其家庭承受的精神和经济损失难以估量,谁来为悲剧买单?
虽然女乘客和司机共同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由于两人都已经死亡,公安不会立案,所谓人死案消。嫌疑人死亡,刑事责任不存在,但是死者家属可以民事***公交公司和司机亲属。
这些年,人们常提到“路怒症”,是个体与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指的是汽车或机动车的驾驶人员有攻击性或愤怒的行为,医学界把路怒症归类为阵发型暴怒障碍。
那么面对外界的各种变幻莫测的安全隐患,公交公司对司机的培训,有没有完善的课程呢?例如遇到路怒症等情况,司机难以处置,可以紧急求援,甚至熄火报警,从而有效制止冲突。
此外,车上目睹吵架的乘客,如果能及时制止,也许能挽回生命损失。日常生活中见到作恶,任其发展,可能最终自己也是受害者。
那么后续的赔偿,公交公司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相关责任领导是否被处分,还不得而知。但是交通运输部门借此***组织教育学习,查漏补缺,完善应对方案,出台严谨有效的标准,是明智之举。
南瓜注意到,被害者中有一个年轻的妈妈和她的一双儿女,他们本来是乘车去商场玩耍,却造此悲剧,命丧江下,实在让人扼腕痛惜。
除了赔偿告慰亡灵,此次重庆公交血的教训,也在提醒有关部门安全升级,司机责任、公交公司培训责任,人的因素当然很重要,科技标准保驾护航也很重要,有人说,要是有自动驾驶***干预就好了,安全的科技升级迫在眉睫。
救援船笛声长鸣中,重庆坠江公交被打捞上岸。接下来需要解读公交车的黑匣子,确定事故原因,最终决定责任的承担方。
首先开红色轿车的女司机已经被监控还了清白,警方也解除了对其的控制。所以接下来的乘客索赔和女司机无关。相反,女司机还可以向公交公司主张车辆损坏赔偿。
第二我认为公交公司是未来承担赔偿的主体。一方面乘客买票上车,就是和公交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义务安全地把乘客送到目的地。另一方面,他们之间存在侵权关系。乘客的死亡就是公交公司侵权所致。再加上司机是公交公司员工,坠江也是职务行为。所以公交公司必然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第三如果最终证实司机有过错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公交公司在承担巨额赔偿之后,可以向司机追偿。但基于司机已经死亡,公交公司预计追偿司机的部分遗产,与巨额赔偿相比也是杯水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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