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重庆公交盲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重庆公交盲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我认为这个判罚是有问题的,尤其不能服众。【重庆老太监控盲区摔伤续:***一审认定老人身后女子担责七成】。
1、盖然性原则是否可靠?我们我相信证据的证明力。
2、民事法律讲究谁主张谁举证,问题是很多侵权案件无法举证怎么办?
3、这样的问题,我个人觉得应该保护社会最大的善意,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不适合使用盖然性原则。
4、与此相补充的是,如果存在诬陷等行为,加重处罚,而不是胡说八道也不担责。
5、前几天那个案例,明明撞人了,但是不承认,后被警方证明撞人的,就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除了民事赔偿,还应治安处罚。
6、同样,老人嫁祸于人碰瓷的,也该治安处罚。
7、2017年2月13日,81岁的陈仕梅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步行街摔倒。陈仕梅称,是走在其身后的朱女士撞倒了她。朱女士则坚称,她根本没有碰到陈仕梅,反而是自己第一个将老人扶起。由于陈仕梅摔倒的地方恰好位于监控盲区,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决定走司法途径。近日,九龙坡区人民***作出民事判决,认定陈仕梅的摔倒与朱女士具有因果关系,朱女士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陈仕梅家属各项损失约2.3万元。
***根据推力判决,无可奈何花落去,一旦定义为公平的天平砝码任意摆放,公正就荡然无存了,在没有公正的社会就要谨言慎行,虽说欲加其罪何患无辞,还是躲一时算一时,苟延残喘了
个人认为这个判决的确有问题,建议朱女士上诉。
因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老人认为自己是被朱女士撞到的,那么就应该老人举证,证明的确已经是被朱女士撞到的。
而不是让朱女士自证清白,既然没有证据证明,是朱女士撞了老人,那么朱女士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的依据,原文如下
看起来很有道理的样子,但是其实都是推测,可以说并没有任何证据,没有监控,也没有旁人目击,来证明的确是朱女士撞了老人。
老人81岁,也存在可能因为骨质疏松,年龄大,自身摔倒的情况,这一点甚至并不是特殊个例。
因此,强行用推理的因果联系,是不是太牵强了点?
虽然此案,用的是高度盖然性
重点是,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是本案,说实话,老人其实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女士撞了她,所谓的路面如何,行走轨迹如何完全无法得出朱女士撞了老人,既然如此,又何来的高度盖然。
虽然老人摔倒,的确很可怜,同情是应该的,但是法律上个人认为既然并没有证据证明,这样的因果联系,也不能排除老人年龄大自己摔倒。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重庆公交盲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重庆公交盲区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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