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交重庆事故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公交重庆事故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重庆没有524公交线路,在其他省市有524公交线路,例如北京、武汉、天津、大连、广州等都有524路公交线路,但重庆没有524公交线路,重庆没有524公交线路,重庆没有524公交线路,重庆没有524公交线路,重庆没有524公交线路,重庆没有524公交线路
开了,线路是885公交线北站6:20--18:30鱼嘴5:30--18:00¥1.5-6|单程33公里去程:重庆火车北站[龙头寺汽车站]-天宫殿[社区]-渝鲁大道[鲁能星城]-廊桥水岸[江北新区府]-水口-毕家湾(望江路口)-女职中学-桂花湾-高速路-鱼嘴收费站-和韵家园[小区]-鱼嘴东路(12站)回程:鱼嘴东路-鱼嘴北路-鱼嘴收费站-高速路-桂花湾-女职中学-毕家湾(望江路口)-水口-廊桥水岸[江北新区府]-巴蜀城(小区)-渝鲁大道[鲁能星城]-天宫殿[社区]-龙头寺火车北站广场-重庆火车北站[龙头寺汽车站](14站)
我是一名公交司机,曾经经历过有坐过站的乘客要求我站外给他下车,我告诉他公交车只能在站台下车,结果该乘客一拳挥来打中我右太阳穴,当时只觉得头轰的一下,幸好是刚过路口车速不快,我停下车要求乘客帮我抓住那人,我拿起手机报警,谁知道满车乘客一溜烟全下完了,我赶紧下车抓住那人,碰巧有巡逻的治安队路过帮我抓住他。后来警察来了带我去医院检查没有什么大问题,医生建议我休息几天。后来警察仅仅要求对方道歉而了事。
重庆万江这一***,确实非常的难过,因为一名女乘客刘某殴打司机,导致司机还击,最终车辆掉入江中。其实无论从哪个角度讲,两人都是有责任的。
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十五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教训极其惨痛。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
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也曾经发生过司机抢夺方向盘***。
在我国刑法中,攻击公交司机根据案情将涉嫌三个罪名。如果公交车处于停止状态,并未危及公共安全,则将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而在行驶过程中,对司机进行暴力干扰,即使没有发生实际损失,也很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受害方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公交公司出于和其他乘客的合同义务先行赔偿了各项损失,最终所有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偿到肇事者身上。肇事者死去可能会涉及到比较复杂的财产划分问题。
可见,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不仅危险,而且会使自己身陷囹圄,承担巨额民事赔偿,所以千万不要一时冲动导致终身抱憾。
谢谢邀请.......司机冉某和乘客刘某的行为均已触犯法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量刑标准
依照本条和本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应该在公共汽车驾驶员位置明确写上;‘侵犯驾驶员违法’的警示标语。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交重庆事故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公交重庆事故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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