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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官谈重庆公交车***,最高法官谈重庆公交车***是真的吗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最高法官重庆公交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最高法官谈重庆公交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重庆一法院原副院长在家中与小偷搏斗身亡,嫌犯已被刑拘。如果小偷死了!院长要负责吗?
  2. 法官审判能援引会议纪要吗?

重庆一***原副院长在家中与小偷搏斗身亡,嫌犯已被刑拘。如果小偷死了!院长要负责吗?

如果是小偷死了,对于普通人而言应该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对***院长来说就是超出正当防卫的范围了,要负法律责任,应先对其刑拘十四天再说。因为从法官以往所办案件来看,***院长应该懂得正当防卫技术、能控制防卫使用力度大小,并可掌握对小偷下刀的深度刚好让小偷不死。这次院长亲自进行了一次防卫实践。正因为他的防卫技术、防卫力度恰到好处,保障了小偷可贵的生命。而不死的小偷却让他死了。实践证明,现行防卫法律规定正确与否己见分晓。

昨日,重庆渝北警方接到了某小区居民孙女士报案,称一名歹徒潜入其家中进行偷盗,被丈夫发现之后,两人展开了殊死搏斗,歹徒手持菜刀将丈夫砍伤后离开,而丈夫因重伤不治导致身亡。

最高法官谈重庆公交车事件,最高法官谈重庆公交车事件是真的吗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在得知大概经过后,警方立马进行了侦查和抓捕,发现当日行窃和***的是一名20岁的邱姓的男子,此人平日就游手好闲,因贪图钱财萌生了偷盗的想法。而死者正是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原副院长谭某,今年还不到六十岁。

这个***是非常清楚,回到标题,如果是在搏斗中,院长将小偷捅死,会承担责任吗?这个要具体看情况了。

第一种情况是:小偷进入***院长家里,被院长发现后,搏斗中,小偷拿菜刀砍院长,院长将菜刀夺过来,将小偷砍死,这个就跟昆山宝马男龙哥被反杀都点相似,所以,如此情况下,院长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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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二种情况是:小偷在院长家偷东西的时候,在抓小偷的过程中,小偷拿刀砍院长,院长也拿来道具,互相砍杀,导致小偷被砍死,如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上面两个都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无限正当防卫,如此情况下,院长不需要承担责任。

第三种情况是:小偷偷东西被发现,院长拿刀追砍小偷,被砍死,如此情况,院长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但介于小偷错误在先,入室侵犯他人的领地,所以,虽然院长将小偷砍死属于防卫过当,可以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但需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这个其实有点跟小偷大街上偷东西,你在追抓小偷过程中,使用武器将对方砍死是一个道理,属于防卫过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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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不管咋说,这都是一种***设,如今的情况是,这个副院长被穷凶极恶的小偷***,我建议,国家法律对这种图游手好闲还凶恶之徒,必须严惩,以故意***罪、入室***罪等多个罪名处于***、立即执行。

这种人,留在社会上,就是一个祸害,需要为民除害,同时,其家属还需要对受害者家属给与经济赔偿。

很遗憾,院长属于正当防卫失败。

当然,如果院长成功制止住,并在防卫过程中导致小偷致死,个人认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这里说小偷已经不合适,因为这里发生过程转化,从一开始的***转化到最后持械反抗,这个就已经不是偷,而是抢!所以其实已经不是***罪,而是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上述刑法条文来看,结合小偷的行为,入室***,被院长发现,持凶器反抗,这个属于转化型抢劫。看看无限防卫的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的暴力犯罪,***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在行凶或抢劫犯罪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所以对于小偷的行为是可以实施无限防卫,造成小偷伤亡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审判能援引会议纪要吗?

法海一粟认为,法官审判案件,可以援引会议纪要等作为裁判说理的理由,但是,不得将会议纪要作为判决的依据。

1、法官判决,应当以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为依据。根据最高***的规定,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行政裁判文书还包括行政法规。就是说,法官判案应当援引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而不得将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2、法官判案,可以将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会议纪要等,可以作为说理的依据。最高***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就是说,法官在判决书的“本案认为部分”,可以将会议纪要,包括学理等作为分析法律问题的理由及依据。比如,判决文书中论述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时,可以将学理、会议纪要等作为依据。说理的依据和判决的依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此,不能混为一谈。

法律规定是论点依据,会议纪要是论证依据,案件事实是论据依据。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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